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法律科普丨醫療機構的“生死簿”——病歷管理的相關合規問題2
《“萬”有引力》欄目以醫“法”醫“規”為第二專題專輯,重點講述醫療機構合規領域應當注意的內容。
醫“法”醫“規” 第2期
——病歷管理的相關合規問題2
劉某高某訴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劉某、高某之子(以下簡稱劉甲)于2012年12月27日因“發熱伴咳嗽伴喘憋1天”,三次在其二人陪護下在某醫院門診就診,后因病情加重于當晚入住該院。2013年1月11日,劉甲在該院去世。劉甲之父劉某、之母高某認為某醫院對劉甲的診療存在過錯,造成了劉甲的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某醫院賠償其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1萬余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二原告為證明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提交了劉甲在該院門診就醫的病歷手冊。病歷手冊中醫務人員書寫的門(急)診病歷字跡潦草以致難以辨認,最終導致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中無法識別病歷內容。司法鑒定機構經鑒定,出具如下鑒定意見:某醫院對劉甲的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醫方醫療過錯與劉甲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參與度為10%—80%。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情況,在鑒定意見認定的過錯參與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酌定某醫院承擔45%的賠償責任,并最終判令該院向二原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因病歷原因導致醫療損害責任鑒定無法進行的,最終往往也會造成院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后果。因此雖然病歷管理相關合規問題對應的行政處罰金額對于醫療機構而言并不算高,但其背后隱藏的民事責任風險卻是巨大的。所以,民營醫療機構在執業中應當對病歷管理的合規問題高度重視。
此外,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將會對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說是在推定醫療機構過錯時不再允許醫療機構反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侵權責任編)系對《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三處修訂:第一,將“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修訂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刪去了一個“因”字;第二,增加“遺失病歷資料”這一情形;第三,將“銷毀病歷資料”修訂為“違法銷毀病歷資料”。其中,普遍意見認為刪去這個“因”字后,更加明確地表明了這是“不可推翻的推定”,更加明確地表明了法律的態度:醫院一旦被證明存在法定三種情形,只要患者是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即推定醫院存在過錯,而無須再委托司法過錯鑒定。
相關介紹
一、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簡介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以下簡稱“分會”)是一個圍繞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醫患關系服務、自律維權服務、醫院管理的法律合規服務與國家醫療衛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調研及教育培訓服務等領域開展工作的分會。
分會設立投融資部、合規部、課題成果部、培訓部、自律維權部五大部門。分會人員的地域分布覆蓋全國各省份;行業分布覆蓋公共法律服務尤其是醫療法律服務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衛生、醫療、健康、藥品等;分會人員按相關業務特長劃分組成,分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界別、專業律師界別、院校專家界別、醫療產業界別、藥品企業界別、投融資界別等。
二、天霜律所簡介
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化的精品律師事務所,以醫藥衛生、金融投資、教育產業、法律顧問、家事房產為專長,并有多個專業律師團隊,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權法、勞動人事爭議、商事仲裁等民商事爭議解決,政府及企事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等領域。
聯系方式
電話:010-58220018
傳真:+86-(0)10-58220018轉8008
郵箱:office@t-s-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1號第三置業大廈B座1701
網址:http://www.t-s-law.com